(2025)粤0703执731号等案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 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731号 | 江门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郑皓月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800.00元 | 拍卖辅助费 | 谭法官0750-3607160 |
(2025)粤0703执734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黎国良、张春燕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拍卖辅助费 | 谭法官0750-3607160 |
(2025)粤0703执734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黎国良、张春燕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194630.00 | 抵押债权 | 谭法官0750-3607160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752号 |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 刘洋、王佳佳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4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752号 |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 刘洋、王佳佳 | 许峡 | 17735.44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4774号 | 莫兴贵、李宝仙、莫慧芝、詹恩华、雷腊梅、杨凤、雷平、刘燕、莫汝开 | 谭子成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4)粤0703执4774号 | 莫兴贵、李宝仙、莫慧芝、詹恩华、雷腊梅、杨凤、雷平、刘燕、莫汝开 | 谭子成 | 黄世通 | 126.19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恢260号 | 黎惠莲 | 黎励、陈汝汉、广东神马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市木安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百安家居有限公司、江门市堃濠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市良盈家具有限公司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323072.98元 | 收款人对本案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债权优先受偿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3)粤0703执1683号 | 江门市蓬江区大众纸箱厂 | 江门市鸿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琴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