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03执3985号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3985号 | 叶文田 | 陈森全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8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4)粤0703执3985号 | 叶文田 | 陈森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671089.12元 | 案外人系我院处置房产的抵押权人,依法对拍卖得款优先受偿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4)粤0703执3985号 | 叶文田 | 陈森全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市城区支行 | 376100.90元 | 案外人系我院处置房产的抵押权人,依法对拍卖得款优先受偿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4)粤0703执3985号 | 叶文田 | 陈森全 | 叶明琪 | 42397.55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