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3执109号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4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109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王艳红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6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3607161 |
(2025)粤0703执57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冯璐瑜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3607161 |
(2025)粤0703执851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陈基海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3607161 |
(2025)粤0703执888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陈启庭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3607161 |
(2024)粤0703执4780号 | 冯锦权 | 袁厚培、何莺女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3607161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 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312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 | 唐柱坡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元 | 拍卖辅助费 | 谭法官0750-3607160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恢176号 | 邓彦、梁嘉荣 | 冯国斌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6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7211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赵真、苏昌国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4)粤0703执7211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赵真、苏昌国 |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 | 403197.04元 | 案外人系我院处置房产的抵押权人,依法对拍卖得款优先受偿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2708号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江门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陈富源、王郭红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