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03执6423号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6423号 | 江门市蓬江区嘉旭胶粘剂厂 | 容耀星、莫文达 | 梁丽琼 | 68487.24元 | 本案处置车位应属被执行人容耀星与案外人梁丽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特性,本院整体拍卖上述车位,拍卖成交并扣减有关拍卖费用后,将余款的50%退还案外人梁丽琼。 | 林法官0750-3607396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