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由谁来赔?蓬江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网约车司机因车辆被撞送修,被迫停业,不但没有营运收入,还要照付车辆租金,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究竟谁来担责?赔偿标准又是如何?法院是如何宣判的,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原告温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0年12月5日,被告李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温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责,温先生无责。温先生于12月7日将受损的网约车送至维修,至12月13日维修完毕,他认为车辆在维修期间造成了停运损失2812.5元,多次要求李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李先生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先生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证证实其从事网约车业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送修导致无法正常营业,使其财产损失遭受损害,温先生有权主张赔偿。涉案网约车为温先生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所租,温先生的停运损失包含误工费及应缴交租金的损失,其中误工费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88252元/年进行计算。
李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亦规定了包括停运损失在内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已提供投保单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李先生赔付温先生停运损失2410.72元。
法官说法
合规网约车被撞,因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而造成停运损失,这部分停运损失作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一般不能以直接证据证明损失,只能通过参照其他证据证明其以往获取的收入,故该部分损失属于车辆的间接损失,交强险原则上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多数司机都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李先生所投保的商业险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且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不需赔付停运损失。所以,保险赔偿范围外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李先生承担。
近期,我院受理多起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引发的诉讼纠纷,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成为网约车事故发生后的主要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大多数网约车司机愿意接受调解,可侵权人往往认为自己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与其无关,因此拒绝调解并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办案法官强调,被告积极参加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好保护。且该类案件已有不少生效判决,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预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裁判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协商,力促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