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男子酒后借车给醉酒无证朋友驾驶,结果两人双双获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标语早已深入人心,但江门两名男子共同饮酒,明知朋友也喝了酒,心怀侥幸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以身试法结果造成事故,“自愿”成了醉酒驾驶法治教育的反面典型。近日,蓬江法院审理宣判该起危险驾驶案件,两醉酒朋友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双双获刑。
2020年10月1日凌晨,陈某与陈某华在江海区一烧烤档吃宵夜,期间二人均有饮酒。散场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陈某主动提出要由他来驾驶陈某华的小型轿车。此时,陈某华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陈某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钥匙交给陈某,由其驾驶车辆一同回蓬江区,陈某华则坐在副驾位置。
不料行驶到蓬江区建设路时,酒后无证驾驶的陈某驾车撞向路边商铺大门及绿化树木,造成车辆、商铺大门和绿化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陈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3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陈某华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61.6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而陈某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陈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并同乘,放任陈某醉酒驾驶,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陈某、陈某华犯罪以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陈某已赔偿事故向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综合案件的犯罪情节及陈某、陈某华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故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温馨提醒:广大群众既要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也不能教唆他人饮酒后驾车,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注意三“不要”: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