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703执2976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2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400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岑素妹 | 其他暂收款项-不良资产回收暂挂 | 522109.00元 | 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2976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懂明 | 郑晓君 | 402.21元 | 因案外人姓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并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款项元,应予以退回402.21元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89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高健民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5196.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6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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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伟成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095.00元 | 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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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文超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950.00元 | 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895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文超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950.00元 | 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124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杨永成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9.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128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启伟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63.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896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景浩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5976.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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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伍文达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7989.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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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宝林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3047.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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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健开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8540.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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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双爱信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36.00元 | 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4866号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江门市万里置业有限公司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12000元 | 拍卖辅助费12000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7735号 | 何明斌 | 李雯、王瑞庆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12000元 | 拍卖辅助费12000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2025)粤0703执7735号 | 何明斌 | 李雯、王瑞庆 | 王梓旭 | 8384.4元 | 买受人税费8384.4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61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广东金扁担农业有限公司、谭东杰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元 | 拍卖辅助费2000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2026)粤0703执161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广东金扁担农业有限公司、谭东杰 | 岑长宜 | 13635.01元 | 买受人税费13455.01元、多缴的费用180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2026)粤0703执161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广东金扁担农业有限公司、谭东杰 | 谭东杰 | 14400元 | 唯一住房费用14400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