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3执2400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6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400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岑素妹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2403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谭超洪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2425号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 龙宏军、佛山市宝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24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2840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荣悦、黄兴南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090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吴灿韶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7758.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127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关彩珠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909.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3247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桥兴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8100.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3255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关观乐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273.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3304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林家乐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376.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3307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健豪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677.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3308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凌治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272.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090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吴灿韶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7758.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127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关彩珠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909.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121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刘彩莲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53.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286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余跃云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43.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287号 |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敏平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32.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73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妙薰、许为民 |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 348446元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5)粤0703执4991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孙永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4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