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703)执3412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3412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廖惠贤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683.67元 | 代收执行款683.67元。 | 王法官0750-360723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3768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胜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3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5)粤0703执3768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胜 | 信用卡业务资金暂挂款项 | 137246元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20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陈彩琴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20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陈彩琴 | 廖其兰 | 7505.68元 | 因案外人姓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并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款项元,应予以退回7505.68元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6756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龙健辉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2043.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74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松英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4725.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78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吴文将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6295.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88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贾振莹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0429.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保689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高健民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5196.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976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懂明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2976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懂明 | 廖其兰 | 402.21元 | 因案外人姓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并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款项元,应予以退回7505.68元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