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703执1690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3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69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金光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 1007元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69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光裕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 131元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69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薛兰芬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 444元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173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妙薰、许为民 |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 348504元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73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妙薰、许为民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2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423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宇彤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168元 | 委托收款 | 黄法官0750-3607125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4385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廖焕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494.21元 | 委托收款 | 黄法官0750-3607125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6233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宋承贵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553.13 | 该执行款由于申请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区法官0750- 3607965 |
(2025)粤0703执6234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邹悦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205.19 | 该执行款由于申请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区法官0750- 3607965 |
(2025)粤0703执6235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冯健洪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407.77 | 该执行款由于申请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区法官0750- 3607965 |
(2025)粤0703执6236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高弟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999.23 | 该执行款由于申请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区法官0750- 3607965 |
(2025)粤0703执6237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远召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736.35 | 该执行款由于申请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区法官0750- 3607965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4350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卢晓光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750元 | 委托收款 | 黄法官0750-3607125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3381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王俊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41625.29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4141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吴作光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17.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79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何丽娟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2515.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678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林文优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1267.00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保6052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李健平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 25158.73元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671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马清源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174.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恢182号 |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 伍謦彤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1000.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2026)粤0703执1385号 | 陈挺辉 | 恩平市美乐居装饰设计中心、唐栋樑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公司 | 393.00元 | 因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永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230号 |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 陈林潮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5084.00 | 拍卖辅助费及车辆保管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6)粤0703执2052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 | 李秀萍、邹德明 | 廖秋艳 | 9277.16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6)粤0703执2052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 | 李秀萍、邹德明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