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3执3633号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7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3633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 夏金生、贵港市覃塘区鑫泰摩托车经营部、翁飞龙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882.20 | 该执行款系执行案款,由于被执行人委托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代领,因此该笔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