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3执3451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345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江门市蓬江区耀达外贸有限公司、吕耀文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5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江门市蓬江区耀达外贸有限公司、吕耀文 | 收到法院执行款暂挂户 | 385146.93 | 收款人账户名与申请执行人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5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江门市蓬江区耀达外贸有限公司、吕耀文 | 谭淑怡 | 12468.24 | 交易税费 | 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610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李琴、新会区会城南隅路川二石锅鱼火锅店、黄建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610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李琴、新会区会城南隅路川二石锅鱼火锅店、黄建 | 收到法院执行款暂挂户 | 346365.9 | 收款人账户名与申请执行人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97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 | 曾春花、郭志伟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97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 | 曾春花、郭志伟 | 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不良资产法院执行款暂收资金 | 399148 | 收款人账户名与申请执行人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50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志强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50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许志锋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49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廖锦华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4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伟业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4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伟业 |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 880378.5 | 收款人账户名与申请执行人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 九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2024)粤0703执恢105号案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壹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恢105号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伍炎峰、赵洁美、谢婉芳、鹤山市辉煌盛世建材贸易部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8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12、14、18、22号房产)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吕宝炎 | 23978.79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14号房产)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
吕子炎 | 9882.75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16号房产)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
麦彩英 | 23682.87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12号房产)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
翟鹏飞 | 32061.71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22号房产)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
薛惠娇 | 7513.51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18号房产)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3946号 | 梁福成 | 唐祥安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 280799.69元 | 收款人系本案处置房产的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款项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恢10号 | 江门市春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伟意宝有限公司、谭志富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8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2881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梁连坤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8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程法官0750-3607027 |
颜业莉 | 3893.16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