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03执886号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886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嘉嘉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138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一辉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107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卢群芳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4)粤0703执6342号 | 广东欧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江门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柏权、区竞棠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4)粤0703执6342号 | 广东欧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江门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柏权、区竞棠 | 林国胜 | 7704.00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293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 江门市蓬江区韵时尚美容养生馆,李健铭,姜丽红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293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 江门市蓬江区韵时尚美容养生馆,李健铭,姜丽红 | 陈镒慰 | 1123.53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886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嘉嘉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138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一辉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107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卢群芳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4)粤0703执6342号 | 广东欧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江门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柏权、区竞棠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4)粤0703执6342号 | 广东欧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江门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柏权、区竞棠 | 林国胜 | 7704.00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293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 江门市蓬江区韵时尚美容养生馆,李健铭,姜丽红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 | 拍卖辅助费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2025)粤0703执2935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 | 江门市蓬江区韵时尚美容养生馆,李健铭,姜丽红 | 陈镒慰 | 1123.53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陈法官0750- 3607161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