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1篇案例成功入选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3日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出版发行,蓬江法院1篇案例成功入选。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通过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领悟法治精神,体现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


期刊撤稿声明是否构成对作者的名誉侵权——蔡某诉某博物馆、某研究会名誉权案
撰写人:蓬江区人民法院 梁珊 陈怡杏
基本案情
周某曾在某市博物馆实习,实习后完成硕士毕业论文,周某除了将该论文提交学校存档外,还送交给某市博物馆交流,但从未公开发表该论文。蔡某在周某实习期间是某市博物馆的职员。蔡某在周某发表论文的四年后向某省博物馆、某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期刊投稿与周某论文存在多处内容高度相似的论文,并被该期刊采用刊登。其后,周某向该期刊的编辑部提交《举报信》,指控蔡某抄袭其硕士学位论文,并要求编辑部对蔡某的论文予以撤稿处理。因蔡某没有充分举证其没有抄袭及编辑部通过中国知网“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SMLC)”对蔡某的论文与周某的论文进行两两比对后发现存在高度相似,编辑部便在其期刊上作出《撤稿声明》,称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表示严正谴责,今后将不再受理蔡某提交的稿件。蔡某认为上述撤稿声明侵犯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省博物馆、某民俗文化研究会删除《撤稿声明》、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案件焦点
一、蔡某论文是否侵犯周某论文的著作权;二、编辑部在刊物上发布《撤稿声明》是否构成对蔡某的名誉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周某毕业论文创作于蔡某论文之前,且司法鉴定结论表明蔡某的论文与周某的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综合其他证据,蔡某的论文在论文标题、论文结构、论文摘要、研究方法、选取的研究对象、论文具体内容等各个方面,均与周某的论文高度相似,甚至还出现了部分同对同错的情况。即使蔡某论文在部分方面具有独创性,但不能推翻两篇论文整体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实质性相似情形。其次,蔡某自认在周某实习期间一直在某市博物馆工作,而蔡某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去接触周某的论文。综上,本案蔡某的论文与周某的论文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具备接触可能性,其对周某论文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故一审认定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期刊编辑部作为出版者,对选用作品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在周某提出口头申诉和书面举报时,编辑部有义务对本期刊所刊发的论文是否存在侵权情形进行查实。编辑部将相关投稿论文提交知网,得到回复重复率较高。据此,编辑部多次要求蔡某对重复率过高做出合理解释、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蔡某负有明显的举证责任,应当及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蔡某对其论文享有独立著作权以及其论文的形成时间早于周某论文,并就两论文的重复率过高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蔡某提供的证据,均未对前述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基于前述论断,编辑部对蔡某论文剽窃事宜的处置方式合理妥当,属于行业惯常处理方式,不存在主观过错,编辑部不存在侵犯蔡某名誉权的故意。本案中并不足以证实编辑部实施了违法行为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足以认定侵犯名誉权。综上所述,蔡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江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