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案例入选江门中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2日
01
联动妇联化解藏匿孩子损害人格权行为
基本案情
王某与蒋某曾为恋爱关系,分手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决定把小孩生下来。随着孩子的成长,王某将自己育有孩子的情况告诉蒋某,并在孩子6个月大时将其交由蒋某带回家探望,此后蒋某未按王某的要求把孩子送回,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王某无奈之下报警处理。蒋某经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后仍拒不送回,并拒绝提供孩子所在地址。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蒋某立即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并归还孩子。
裁判情况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有监护、抚养、教育及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蒋某拒绝将孩子交还给王某的行为,人为割裂王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且孩子仍处哺乳期,严重妨碍王某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依法裁定蒋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抚养权的侵害,并将孩子交还王某。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蓬江区法院联合蓬江区妇联,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调解,促使蒋某交还孩子。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落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促使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达成调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2
强化离婚父母责任意识,落实重大疾病治疗费
基本案情
宋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并于2013年5月生育一子小新,后小新被诊断为癫痫病。宋某和李某于2020年3月经诉讼离婚,小新由父亲宋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此后小新因癫痫病产生大额手术费用及日常治疗费用,且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小新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护工费等合计139638.27元。李某则表示其与宋某离婚时,抚养费支付标准已经充分考虑小新患病情况,且已提前将抚养费支付完毕,无力负担过高的医疗费用。
裁判情况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小新所患疾病为癫痫,属于重大疾病,治疗过程具有持续性和不确定性,小新因日常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宋某和李某离婚时可以预见的范围,李某作为小新的母亲,理应共同负担小新因此产生的重大医疗费用,判决李某承担小新自2020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产生的手术费及日常医疗费合计57796.58元。
典型意义
离婚父母仍为未成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义务人,不因离婚事实而改变。虽然李某支付的抚养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其工资标准的30%,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子女患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特殊情况,应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置于首位进行考量。因此判决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仍应承担子女患病期间产生的手术费用及超过离婚时可以预见的日常治疗费用,强化离婚父母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督促父母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