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浏览:120次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特别约定一个相互考察了解对方的期间
那么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能否任意设定?


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一起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相应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与某健康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到该公司任前台一职,工作期间2年,试用期6个月。入职5个月后,陈某从该公司离职,但却迟迟未收到公司承诺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及工作服押金等款项,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销售提成并退回工作服押金。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蓬江法院。


 法院审理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法律规定的相对应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而该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遂结合陈某入职5个月的案件事实和双方举证情况,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3个月的赔偿金和相应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并退回工作服押金。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支付“业务培训”“工作制服”费用等行为。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试用期却约定为6个月,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个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提示

试用期并不等同于“任意期”,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擦亮双眼,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及时保存相应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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