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为发泄个人私愤,以举报的名义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近日,江门蓬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发布不当某音视频泄愤侵害他人名誉案件,被告人钟某被判在某音号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被告钟某是江门某化工公司的退休职工,其认为该化工公司的董事长梁某以权谋取私,侵吞集体资产,侵犯股东权益,便以举报名义在某音号平台上发布视频宣泄情绪,视频上标注“不见天日”“为所欲为”“扫黑除恶”“某化工公司被董事长运用权力侵吞公司股份”等文字,引发围观热度居高不下。该化工公司及董事长梁某认为该些视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发布的视频实际上均是针对梁某在担任化工公司董事长期间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视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负面含义,其向不特定群体散布该信息,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梁某的评价,故其行为已侵犯了梁某的名誉权。视频中以文字标注“某化工公司”只是更直观地向视频观看者披露事件发生地,吸引感兴趣的人点击观看,通常情况下不会令社会公众降低对某化工公司的社会评价,或对某化工公司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不构成对某化工公司的名誉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在其某音号向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等。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现为大众所常用记录生活、表达情绪等的新媒体,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使用者发布视频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而不是恣意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查实甚至捏造、歪曲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