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丈夫冒名申领信用卡,银行账单谁来还?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浏览:120次
黄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但长期分居两地。2022年底,在妻子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黄某以自己为主卡申请人,妻子刘某为附属卡申请人的方式向某银行申办了两张白金信用卡,并在附属卡申请书一栏中代妻子刘某进行了签字确认。
其后,黄某大量透支上述信用卡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个体经营,总计产生10万余元逾期款项无力归还。银行遂将黄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刘某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分期手续费。
黄某未按约定时间向银行进行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某对其丈夫黄某冒名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亦未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追认,且涉案透支的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应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由黄某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和分期手续费。
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信用卡的申领是用于黄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提醒金融机构办理同类业务时,应加强对签名主体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谨慎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