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2026)粤0703执3297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3日 浏览:120次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原因

联系人

(2026)粤0703执329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林子能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471.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26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冯悦明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1806.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25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梁国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828.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25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周耀锋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932.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25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赵惠芳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1200.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6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徐建华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5525.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1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周志壬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86.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1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区海照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40.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0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李炳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3269.44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0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龙美金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005.03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2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杨高武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6143.07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512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王惠珠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389858.13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28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周燕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1877.87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1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陈广光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236.24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6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徐建华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5525.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58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徐建华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90.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4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刘正兵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3910.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3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李大波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5261.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9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邹颖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369.4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6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罗来宏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596.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4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罗来宏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596.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7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谢振文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3353.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2026)粤0703执337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陈祖业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诉讼清收账户

2169.00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确认用此账户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原因

联系人

(2026)粤0703执2455号

冉俊杰

钟敏

冉红

870.00元

因冉俊杰是未成年人,由其母亲冉红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收款。

程法官0750-3607027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