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703执843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7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2)粤0703执6373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马宁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 18568元 | 优先债权 | 汪法官0750-3607190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3223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君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4613.81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224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叶菊芳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2940.19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225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郑娇燕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444.75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625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刘国清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41014.57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634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曾焕嫦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38318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635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艳红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2741.86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638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陈羡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6413.55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2026)粤0703执3664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祺锋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14126.47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3607259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843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黄韶敏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元 | 拍卖辅助费用。 | 方法官0750-3607267 |
(2026)粤0703执940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伍再源、赵秀慧 | 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元 | 拍卖辅助费用。 | 方法官0750-3607267 |
(2026)粤0703执940号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伍再源、赵秀慧 | 林裕超 | 16500元 | 买受人在办理股票过户期限代被执行人垫付的过户费用。 | 方法官0750-3607267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6)粤0703执2211号 | SINTAN KIMYA SANAYII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I | 黄伟思、江门市宏基信贸易有限公司 | 广东桦兴律师事务所 | 88074元 | 退费人系境外当事人且在境内无收款账号 | 黄法官0750-3607125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