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03执3985号等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3985号 | 叶文田 | 陈森全 | 胡智光 | 7.70元 | 竞买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经申请,应从拍卖款中退回垫付的税款。 | 徐法官0750-3607377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3790号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冯样欢、叶志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 | 2000.00元 | 收款人系本案处置房产的第一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款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3874号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铜仁市碧江区联众商贸有限公司、黄浩、何景莉、欧江华、张凤芝 | 毛米菊 | 1021.87 | 交易产生利息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4074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滨江支行 | 江门市津逸发展有限公司、周咏颐 |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 8516.7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6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滨江支行 | 卢淑娟、王洪国 |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 306202 | 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3484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张丽敏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 | 拍卖辅助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721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冯悦佳、王静、冯锦培 | 钟震威 | 20881.5 | 交易税费 | 徐法官0750-3607377 |
(2025)粤0703执721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冯悦佳、王静、冯锦培 | 梁华可 | 14400 | 本案拍卖被执行人冯锦培(已死亡)名下房产,其配偶梁华可向本院申请预留唯一住房租金,现将该笔租金划拨至梁华可指定银行账户。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代领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4353号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罗婷婷、傅泽嫚、王泓哲、罗裕华、广西嘉钰纸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其他应付款项 | 1625266.48 | 收款人账户名与申请执行人户名不符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323453.3 | 抵押权人抵押债权 | ||||
文张燕 | 4284.33 | 交易税费 | ||||
闭家旭 | 25199.2 | 交易税费 | ||||
闭家旭 | 5110.42 | 交易税费 | ||||
覃继庭 | 31031.92 | 交易税费 |
二〇二五年十二
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5782号 | (申请人) | 陈忠羡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4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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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6754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罗继发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4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7815号 | 梁炎新 | 刘炳图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8487号 | 甘福豪 |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冠华、广州市花都中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梁燕兰、潘翠婷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4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4)粤0703执7114号 |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 | 谭显平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附:公示清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原因 | 联系人 |
(2025)粤0703执438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梁英豪 | 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 2000.00元 | 因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对本案标的物一系列拍卖相关工作并产生相应拍卖辅助服务费,现向案外人广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 徐法官0750-3607377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