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以法之名,让被“藏匿”的母爱重归怀抱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浏览:120次

五月

康乃馨悄然绽放

母亲节在温柔的风里如期而至

每一位母亲对孩子的牵挂与守护都值得被珍视

然而,当母爱的深情遭遇现实的阻碍

当抚养权的争夺让亲情陷入僵局

法律便化作最坚实的后盾

在这个特殊的节日前夕

蓬江区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化解矛盾

让母子重聚

为母爱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昔日恋人反目,抚养之争初现


王某与蒋某曾是一对恋人,分手后不久,王某发现自己怀孕,意外生命的来临,让王某陷入了两难的抉择,但母爱的本能让她最终决定独自将孩子生下来。孩子出生后,王某感受到初为人母的幸福,也体会到了单亲妈妈的艰辛。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其相貌与蒋某愈发相似,王某的心中五味杂陈,一番思索后,王某决定将孩子的存在告知蒋某。


得知消息后,蒋某起初震惊,同时表现出对孩子的关心。出于信任,王某在孩子6个月大时将其交给蒋某,希望孩子能多一份亲情陪伴。


可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孩子这一去就没了音信。“蒋某,你什么时候把孩子送回来啊?我太想他了。”王某在电话里焦急地说道。


“孩子在我这儿挺好的,你别管了。”蒋某冷冷地回应。此后,无论王某怎么联系,蒋某都拒绝将孩子送回,甚至切断联系,拒不透露孩子的下落。


王某心急如焚,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最终选择报警,警察多次联系蒋某,但蒋某态度依旧强硬。


无奈之下,王某向蓬江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庭法官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并约见双方当事人。面对憔悴的王某和态度强硬的蒋某,法官耐心倾听,逐步还原事实真相。


经审查,法官确认蒋某拒不交还孩子的事实后,依法向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蒋某三日内将孩子交还王某,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并对蒋某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多方联动疏导,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对孩子的深厚感情,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并非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为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的心结,法院联合蓬江区妇联,依托法院与妇联共同成立的家事纠纷联调工作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王某哽咽道:“我只是想要回我的孩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照顾他。”蒋某也红着眼眶表示:“我只是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法官和妇联工作人员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咱们都是为了孩子好,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对孩子最好的解决方案。”经过数小时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蒋某最终同意将孩子交还王某,双方就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等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王某紧紧抱住孩子泪流满面,蒋某看着这一幕,眼中虽有不舍,但也多了一份释然。


五月微风轻拂,母亲节如约而至。这场纠纷的圆满解决,既是法律威严的彰显,也是司法温度的传递,蓬江区法院以法为盾、以情为桥,让母子得以团聚,让法治力量在母亲节化作守护母爱的坚实臂膀 。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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