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浏览:120次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01

为逃避走私犯罪查处驾船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予以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吴某宇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上跨境走私活动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检查、追缉,以驾驶非法船舶高速行驶、挤别、冲撞等危险方式暴力抗拒执法,亦严重威胁公共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和执法安全。被告人吴某宇为抗拒执法检查,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最终导致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罪名,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因素,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对该类走私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


02

依法严惩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行为

——袁某喜放火、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袁某喜饮酒后到广州越秀区某大院某栋七楼楼顶,其明知该大院四楼平台是住户频繁进出的公共场所,不顾他人劝阻,多次从七楼楼顶向四楼平台抛掷砖头、玻璃瓶等物。群众见状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当晚11时许,被告人袁某喜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从七楼楼顶逃至某大院某栋一房内,用打火机点燃了房间内床铺,引起火灾,被困在火灾现场的两名住客从防盗窗逃生出来,一名住客被消防员救出,火灾造成财物损失2000多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喜饮酒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从建筑物高空向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袁某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放火罪、高空抛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袁某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如因高空抛物损害他人健康或毁坏财物,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喜从建筑物高空向下抛掷砖头、酒瓶等危险物品,在被公安机关制止后为了逃避抓捕放火点燃房间内易燃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依法惩处犯罪,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引导大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防范遏制高空抛物危险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03

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

——罗某贵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9日,潮州市枫溪区某陶瓷厂总经理郑某伟联系马某善对掉落在某厂房处的铁皮进行清理。11日,马某善、杜某文、黄某华、罗某贵等人到厂房处施工,马某善、杜某文提供电焊条、电焊机等工具,由罗某贵、黄某华等4名施工人员在现场实施拆除作业。罗某贵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情况下,违章作业,在厂房楼顶使用电焊切割拆除铁皮,致使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仓库发生火灾,货物、设备被毁损。经鉴定,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64万元。

裁判结果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本案还存在安全管理不严、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工厂消防不符合标准及存储不规范等问题,对被告人罗某贵的行为依法不以情节特别恶劣论处。考虑到罗某贵还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罗某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本案中的电焊作业因其技术性较强、作业安全风险较高被归类为“特种”作业。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施工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进行认真分析、准确区分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失职情况、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通过案件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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