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当“伪律师”讨要“律师费”……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浏览:120次


发布:江门中院公众号   通讯员:邱启杰、李小红

近年来

随着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

“职业公民代理人”包揽

代理鉴定、索赔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类违法代理诉讼活动行为

在扰乱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

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一起涉职业公民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阿莲(化名)因工伤住院期间,认识了专门在工伤领域帮人“维权”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告阿华(化名)。“一万八,帮你搞定!”在阿华热心“帮助”下,双方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阿华以非诉法律服务的方式为阿莲处理工伤索赔事宜,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工伤认定申请及复议、评残、庭前和解以及代书等,由阿莲向阿华支付服务费18000元。

“揽案”后,阿华协助了阿莲补充病历资料、申请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及工伤复议等程序,并代表阿莲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阿莲向阿华索要工伤认定等资料,阿华则要求阿莲支付服务费后才同意交付。交涉过程中,阿莲认为阿华争取的理赔金额过低且未索赔成功,并质疑阿华的非律师身份,据此拒付服务费。双方协商未果,阿华起诉至蓬江法院,请求阿莲支付服务费用18000元。

法院判决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以一般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从事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异的法律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妨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涉案《委托服务合同》应为无效,据此驳回阿华关于服务报酬的诉请。鉴于阿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必要的差旅费、交通费等开支,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

法官提醒: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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