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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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定金是否视为购房合同已解除? 蓬江这个典型案例告诉你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浏览:120次

在房产交易中,如果买方守约,卖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协助买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维护房地产交易稳定。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购房合同自应诉资料送达之日起解除,卖方向买方支付另一倍定金。

基本案情

20214月,吴某、某房产经纪公司、王某签订二手房房屋交易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在银行出具同贷书给买方王某后,卖方吴某需于30个工作日内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为保障资金安全,双方同意购房定金30000元交由房产经纪公司托管。王某在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后,多次催促吴某办理赎楼,但吴某却一直以解决资金问题、公司事务等为由推托敷衍。王某见状便要求房产经纪公司先退回定金,之后继续了解卖方有无办理手续。同时,吴某在知晓王某要求退定金后,仍多次向居间方表示要继续办理赎楼手续,却迟迟未有所行动。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双倍定金。

吴某抗辩认为,王某在合同约定的赎楼期限届满前要求房产经纪公司退回定金,购房合同事实上已解除,卖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超过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据。根据定金罚则,吴某需向王某支付另一倍定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退回定金是否视为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及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合同解除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应明确向相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因卖方违约在先,买方虽要求退回定金,但其本意是保障资金安全,并没有明确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且此后仍多次向房产经纪公司了解卖方有否回来办手续,据此推定买方仍有意愿继续履行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卖方在知晓买方要求退定金后,仍继续表示回来办理赎楼手续,由此推定卖方有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在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亦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的情况下,居间方退回定金给买方并不能视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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