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Pengjiang Districh People's Court Of Jiangmen City

一女子被盗45万余元,盗窃者是“好闺蜜”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浏览:120次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通讯员 叶颖诗 罗君媛 李小红

近年来,网传“防火防盗防闺蜜”这句话越来越火。不少人都对身边亲密朋友十分信任,但是即便再熟的朋友涉及到隐私的信息,仍需格外小心。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下称“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的盗窃案件,属于熟人之间作案,应引起广大群众的警惕。

利用闺蜜对自己的信任,在6个月内先后利用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宝,分19次向自己账户转账共45万余元,最后因犯盗窃罪,被蓬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好闺蜜”竟是“白眼狼”

王某红是一名宠物店店主,因冯某欣常来宠物店串门,一来二往熟络以后便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可是,王某红不知道的是,眼前的这位“好闺蜜”在外欠了多笔债务,还把“小算盘”打在了自己身上。

玩手机为虚,盗取钱财为实

20208月至20211月期间,冯某欣曾多次到王某红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的家中作客,趁借王某红手机玩游戏之机,偷偷将王某红手机的微信和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钱款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中。至2021124日为止,冯某欣先后19次从王某红名下账户中转移钱款,把王某红十多年存下的45万余元转移干净,王某红反应过来后追悔莫及。案发时,上述款项已被冯某欣用于日常挥霍耗尽。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冯某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欣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可对被告人冯某欣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法官温馨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防火防盗防闺蜜固然是一句玩笑话,但在对本案被告人冯某欣的所作所为表示斥责之余,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广大群众应注重对例如手机等装有大量个人信息的私人物品严加保管,切不可随意长时间借给他人使用,即使需要借用也应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钱财损失。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