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蓬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来源: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蓬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多元态势,劳动争议诉求也日益多元化,案件类型趋于新型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为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蓬江法院及时归纳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宣传指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案例一】
用人单位不能以松散型劳动管理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杨某于2012年10月入职某鞋业公司,双方分别于2013年、2014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15年3月,杨某因要照顾小孩,与公司约定了自由的工作时间,但仍需打卡考勤。2019年9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某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主张杨某是以承揽形式获取报酬,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的工作内容是某鞋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虽然双方约定了弹性工作时间,但杨某上班仍需打卡考勤,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法院对某鞋业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弹性工作时间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行为,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的用工方式免除其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二】
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应支付生活费
曹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食品公司。2018年6月,食品公司以曹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其三日内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好前暂停上班。某食品公司从未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及工资报酬产生纠纷,某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请求无需支付曹某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停工的原因是某食品公司向其发出关于停工的《通知书》,造成曹某停工的责任在于食品公司,故其应向曹某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
点评
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停工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期间的生活费。
【案例三】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是某五金公司的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件、计时混合制。2019年5月,某五金公司对张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通知自即日起采用计时工资,不准加班。张某认为公司不提供工作且强制调岗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其从未辞退张某,张某也未向其申请离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公司单方作出通知,调整张某岗位及工资计算方式,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张某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某五金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5428元。
点评
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导致劳动者薪酬水平大幅下降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四】
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陈某是某实业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陈某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4700元作为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的全部赔偿款项。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向陈某支付了款项。后陈某以申请表和协议书具有欺诈性及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有证据证明某实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地位平等,协议内容也对支付款项性质和内容进行明确列举;陈某与某实业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及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的约定,是陈某经过权衡判断后自主决定的结果,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陈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往往是弱势一方,但劳动者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费用仍有自我处分的权利,从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劳动者应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在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案例五】
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郑某是某照明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郑某被公司安排至市外安装路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郑某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又向公司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某照明公司认为郑某已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在该案中扣除。经审理,法院对某照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该司应支付郑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53940元。
点评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不能减轻或免除。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基于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应扣除作为被侵权人已经获得赔偿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综合审判庭 郭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