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宣判一宗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来源:网易新闻|江门
近日,蓬江法院公开宣判一宗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丁某无视法律威严,私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某原为蓬江区杜阮镇某木业厂的经营者。因其与黄某有买卖合同纠纷,蓬江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丁某应向黄某支付订金、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人民币约26万元。诉讼过程中蓬江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该厂自动拼板机二台、500压则机十二台等财产一批,并交由丁某保管。因丁某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黄某向蓬江法院申请执行。
蓬江法院到丁某木厂强制执行,却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不在原处。法院责令其说明情况和交回财物,均遭其拒绝。于是法院依职权向公安局蓬江分局移送立案侦查。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供述其因员工频繁找其发放工资,故未经蓬江法院同意解封,于2019年6月中旬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变卖,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丁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变卖且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未能对查封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丁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某已全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支付义务,债权人对丁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家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物。丁某从民事被告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在于其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藐视司法权威。法院严厉打击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处置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以此有效树立司法权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