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多元解纷机制 成功调解涉精神病患离婚纠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来源:网易新闻 | 江门 发布时间:2021-05-12
通讯员: 黄绮卿
近日,蓬江法院东区审判庭引入多元解纷机制,成功调解一宗涉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使各方当事人的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少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服用精神药物。2020年3月,残联向被告发放残疾证,确认被告属于精神疾病贰级。婚后李某与黄某的家人共同生活,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2021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华理知悉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后,先后就被告的病情向原、被告进行了解,并详细查看被告的病历,了解到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服用药物可以控制其病情,并获悉被告亦有调解的意向,但被告对原告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不愿意与原告接触,故承办法官申请启动多元解纷机制,邀请一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共同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在初步确定双方的调解方案后,法庭传唤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场,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共同确认被告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楚,且其父母和律师代理人在场的前提下,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及被告的家人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由衷地感谢人民法庭深入细致的工作给双方今后的生活带来了积极改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起实施)第3条明确规定起诉精神病人离婚的具体条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是本案的被告为贰级精神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涉及如何确定监护人、如何参加庭审、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权利如何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因此,法官需要更细心地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勇于担当,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确保案件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