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交友信息实施网恋诈骗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6日
一男子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交友信息实施网恋诈骗被判刑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网恋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朱某虚构自己为女性身份,利用微信、QQ交友软件设置头像为美女照片,通过朋友圈发布交友信息,添加陌生男性网友为好友,假借与对方聊天意图发展恋人关系之际,取得信任后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昵称:黄某枝)结识在校学生曹某某,两人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朱某利用被害人曹某某意图发展恋人关系,以没有生活费、做微商没钱取货、找铺位等理由,分别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5日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取共计人民币11900元。2019年9月3日,被害人曹某某催债未果,发现被骗后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段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基本信息、真实身份难以被及时发现,套路百出,危害范围十分广。微信是我国用户最多的即时通讯工作,微信朋友圈作为微信的重要功能模块,成为用户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时间一定要注意甄别网友的身份信息,不能仅凭“头像”、“昵称”、“语音”以及“朋友圈”等信息与网友交心,不要轻信各种转账、借款,避免造成情感财物双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