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首个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设立首个驻园区法律服务联系点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6日
我市发布首个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设立首个驻园区法律服务联系点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江门日报
在4月26日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蓬江区法院在我市首开先河,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在江门市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设立了全市首个驻园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系点。
5年审理知识产权案999件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蓬江区法院负责审理蓬江、鹤山辖区内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该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999件,审结976件。
据了解,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三个特点:案件所涉领域广泛,审理难度加大;网络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发区;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因对专利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蓬江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别占全部收案的79.6%和17.2%。5年间,涉及网络环境下的纠纷有218件,占总收案数量的22%,侵权的标的集中表现在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另外,5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件。
被告在诉讼经验上处于劣势
据分析,KTV行业未能及时与国际接轨,普遍存在版权侵权的情况,体现在知识产权审判上,引发了大量因音乐著作权利人提起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此外,在城乡结合部及一些小型超市、商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货渠道及凭证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也因此出现了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近年来蓬江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重心也一直在这两类纠纷上。
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有一个特点是,被告在举证能力、诉讼经验上处于劣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侵权类案件中,原告一方作为权利人,一般聘请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进行维权诉讼,在举证能力、诉讼经验上优于被告。而被告多数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构成侵权或犯罪,有的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即使有合法的抗辩理由也难以提交有效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几乎全部败诉,刑事案件被告人全部判刑。
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待加强
为与社会各界共同完善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蓬江区法院从司法角度提出两点建议。
针对经营者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行业秩序有待规范的问题,该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经营者知法、守法。经营者也应主动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水平,配合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善于保全产品来源证据。
同时,该院建议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待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成立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引导和管理;行业组织应积极建立健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尽快促使企业签署版权许可协议,促进本行业的有序发展。企业应当重视行业组织发展并尽早加入协会,通过行业组织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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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江门海关公开销毁17297件侵权物品
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仑 通讯员/陈慧燕 陈经略) 4月24日上午,江门海关在新会区大泽镇销毁场对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依法进行了公开销毁。销毁的物品包括汽车地垫、足球、落地灯等,共17297件,价值199886.66元。
据介绍,本次销毁行动选取了有环保处理资质的江门市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保处理,确保所有侵权物品作无害化处理,达到资源再生和环保的目的。
江门海关一直致力于维护守法企业的自身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自主创新的优质“土壤”。针对目前不法企业侵权手段多样化的特点,该关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之后,将我市出口的灯饰制造、摩托车零配件、五金产品、地方传统名优食品等列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力度。此外,该关还积极与公安、工商、法院等多部门联系配合,互通执法数据信息,合力打击侵权行为,共同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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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白皮书典型案例
案例1、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古井”是新会区古井镇的地名,因起源于该地区特有的烧鹅制作工艺,“古井烧鹅”经长期传承和发扬,在五邑地区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传统食品,其名气和影响力已扩展至整个广东省及港澳地区,于2009年入选为江门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属于传统手工艺类别。2011年,国家商标局向原告余某签发了“古井”商标注册证。
蓬江区钟×古井烧腊坊是被告钟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7月开始经营,其店面除了悬挂有“古井烧腊坊”的招牌,店面宣传广告上印有“驰名古井烧鹅”字样,外卖宣传单上也印有“古井烧腊坊”字样,左上角还同时标注了一个“威+图形”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直接使用原告注册的“古井”文字商标,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古井烧腊坊”字样的店面招牌上同时使用“诚+图形”的商标,并没有特别突出“古井”二字,并且与其经营的烧鹅产品相对应,强调其烧鹅产品与本地区传统食品“古井烧鹅”之间的联系,而并非强调为“古井”商标。另外,原告注册的“古井”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大多数公众并未知晓在烧鹅产品上存在有“古井”这一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是原告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另外,针对余某的“古井”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后作出撤销该商标决定,让“古井”烧鹅得以回归社会。
案例2、企业名称“搭便车”被判侵权
2010年,原告吉事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吉事多”注册商标。后来,原告发现温某经营的开平市水口镇吉事多卫浴洁具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卫浴洁具产品上标有“jishiduo”字样,在其公司网页上标有“jishiduo”、“吉事多卫浴”字样,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吉事多”注册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被告经营的水口镇吉事多卫浴洁具厂登记成立时间。被告的相关行为使一般公众不能明确区分“吉事多”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还是被告的企业名称,容易产生误认或者误解,造成混淆,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已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销毁带有“吉事多”标识的宣传资料和牌匾,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吉事多”标识;变更企业名称并修改企业网业,不得包含“吉事多”字样。